长安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发布者:陈良 发布时间:2017-06-12 浏览次数:2292

长大审〔2010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长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长大审[2007]6号)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各种资金投资的且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下同)以上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范围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自工程投资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单位内部审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价目表,西安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和规定等;

(五)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及对所属单位的承包管理办法;

(六)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工程预、决(结)算审计;

(二)列入国家审计署审计计划、教育部审计计划等政府部门审计计划的校内各类工程项目,学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政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二)项目投资是否纳入学校或校属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以及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四)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内容是否有效、真实;

(五)项目概(预)算编制是否准确、合规,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合理;

(六)项目验收程序及资产的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真实;

(七)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选用是否准确,价格和取费是否合理,变更签证是否合规;

(八)项目投资预算(计划)、工程竣工结算与工程竣工决算是否一致。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送交完整的工程项目结算资料;

(二)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三)审计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签字盖章确认;

(五)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

 

第八条 建设单位需提交的送审资料: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或批复;

(二)招、投标书、会议纪要(中标价),工程合同或协议(加盖长安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三)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竣工资料;

(四)工程概(预)算、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五)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认证资料,计费凭证;

(六)竣工验收报告;

(七)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八)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送审要求

(一)送审项目必须立项合法、手续完备,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编制预、决算书符合客观实际;

(二)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准确、完整地填报《长安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审表》,并经有关领导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认真填写“长安大学工程变更经费申请单”并签字盖章,同时附工程量签证单以及主材认质、认价清单。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报送审计。送达审计的全部资料,不予随便更改和补办,需要更改和补办的,必须经审计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改调整。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长安大学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长大监[2004]5号)的规定,审计部门应当对以招标方式或者以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及其合同价款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接受审计任务后,应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由于建设单位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推迟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上予以说明。年终前需结账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当年1130日之前送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校内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相关项目的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凡属于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前必须至少预留工程预算造价20%的工程尾款。项目审计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严格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长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安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长大审[200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