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者:吴彦成 发布时间:2017-06-21 浏览次数:2747

长大审[2016]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使基本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赠款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基地等基本建设项目及有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基建处。按照工程项目归口管理的原则,凡属学校的基本建设,临时建筑,占用学校土地,大宗房屋维修、改造、加固等,均应报请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规划,由基建处负责实施;基本建设招投标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基本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建处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委托后勤处、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实施。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决策均应按照已经批准的校园建设规划执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其他基本建设规程。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由基建处负责委托编制工作。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学校校务会和常委会通过,批准后报地方规划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根据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总体建设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基建处组织相关职能处室统一编报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五年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报送,上报的计划需经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校务会议通过。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在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年度资金安排等方面,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竣工。

经上级批准的计划,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向原批准单位重新办理申报调整,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分步实施。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编制,报基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校务会报告,项目建议书包含建设用途、建设规模、选址意见、工程估算造价,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建设后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前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要求或工艺要求,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学校校务会同意后报上级部门,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建设后,列入本年调整计划或下年计划。

在工程可研编制阶段,应由学校使用部门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进一步细化确认使用要求或工艺要求,并按照使用要求或工艺要求重要性或紧迫性排序,设计时在不超过设计概算前提下,按排序依次满足使用单位要求,使用要求或工艺要求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按重大设计变更程序执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要求等一经批准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项目的原上报程序向原批准单位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或重新申报。

第三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范、政策和制度,严禁未勘察进行设计。

勘察单位的确定,以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1. 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认设计单位。

项目设计方案,按照是否符合校园总体规划、是否满足使用及工艺要求以及工程造价是否合理等方面广泛征求意见,经综合分析论证,招标工作组推荐最优方案汇报基建管理委员会,并按“三重一大”建设程序报学校确定。

  1. 工程设计中,在满足建筑美观、功能前提下,积极推行建设节约型校园,鼓励、提倡设计中采用新型节能环保型材料、设备。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不能超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计划投资额。

第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受理重大设计变更。确需变更,需向学校有关部门(会议)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可行性和必要性并落实增项资金来源。学校同意的重大变更还需向教育部报送,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制度。

第四章 招标管理及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咨询及招标代理等环节都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长安大学招标及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限额(五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招标,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设立招标工作组,负责建设项目招标中投标单位考察、招标文件审核、主持招标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中标单位等各项事宜,招标工作组接受招标监督工作组监督。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投标单位考察小组和评定标小组,必要时还可设立其他小组。招标工作组由主管校领导、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后勤处、计财处、国资处、基建处等职能部门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前,根据投标单位报名情况。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及综合考察,考察合格的单位经招标工作组确定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工程开标前,成立工程评定标小组。评定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及评定标结果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评标排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为现场开标、现场评标、现场宣布评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期控制和计量支付的依据。建设项目中须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不得实施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的签署要履行完整的法定程序,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一律使用学校统一的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合同,由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起草,报学校监察处、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审核及会签,会签完毕后持会签单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签订,在报送主管校领导签批前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招标文件中附有合同主要条款作为要约,招标文件发放前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及部门进行审核。

合同送各部门审核时,必须附工程中标通知书或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否则不得进入会签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内容须全面、完整,对质量、工期的要求以及合同金额、违约责任、支付条件、保证金等条款应明确无误。基建工程合同要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旦正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正式合同文本应分送主管校领导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施工管理和监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管理各项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根据学校基建工程的规模、投资和性质,需要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文件,代表学校对基建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指派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为甲方工地代表,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投资实施全过程的目标控制管理,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地情况,联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施工项目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甲方工地代表应熟悉施工图纸、投标文件、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它相关文献资料,依据图纸要求、国家标准及验收规范认真检查施工中各项工序、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好施工日志记录。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学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一般应委托省、市质检部门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监督,重点是对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的竣工检查验收。质检程序及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检查验收隐蔽工程,认真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办理签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对施工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用于工程的全部材料、设备,都必须是国家认证的合格产品;材料、设备进场前需经监理人员检查、验证、签字后,方可用于工程。材料、设备检查、验证按有关标准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中应规范工程变更管理,杜绝随意变更。

五万元以上变更为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应上报基建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按“三重一大”报学校,校级会议决策,原则上应通过设计院进行书面变更。

一般变更实行五级签证制度,即甲方代表、工程科科长、计划科科长、主管副处长、处长会签,加盖公章后生效。

工程变更原则上先变更后施工。

第三十六条 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控制超付进度款。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施工规范、合同要求施工。组织施工应按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搞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六章 工程造价与竣工结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中加强全过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各阶段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决算资料,决算资料(含图纸、变更签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甲方代表逐页编号签字审核确认,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第四十条 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基建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核。审核单位及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基建处审核同意后,报送审计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结算的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基建处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管理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技术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关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

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初验。对初验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竣工验收前需处理解决,确保工程项目具备正式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前进行节能、规划、环保、人防、消防、气象专项验收。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由学校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重点工程报请教育部主持验收。竣工验收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对提出的验收意见限期整改和解决。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政府主管部门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申请备案。

第四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基建工程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料的归档立卷,包括从建设项目的提出到交付使用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资料、计算数据、图纸图表、照片模型、录音录像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现行法令、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从严控制建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办学条件的实际需要及资金筹措的可能,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把握建设节奏,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投资计划,保证投资效益。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时,建设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未全部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能进入建设程序。

第五十一条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严格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坚决遏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现象发生,保证投资安全。

第五十二条 基建资金支出必须坚持“四按”原则,即严格按照年度计划付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付款,严格按照合同预算付款,严格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对超概算项目,经学校“两委会”同意,且经教育部批准调整计划总投资后,财务方可付款。

第五十三条 工程款拨付实行工作联系单签字制,支付程序为: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编报施工形象进度,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建设单位审定。

第五十四条 基建处工程款审核程序为:甲方代表、工程科科长、基建主管副处长、基建处长依次审核签字,加盖基建处公章,然后由甲方代表签写工程款支付报销单,处长签字后在基建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基建处、计财处“双签制”,基建处完成支付签批手续。工程款在510万由基建财务科科长审批签字支付;1010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签字支付;100万元及以上须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签字后方能支付。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工程概、预、决算组织会审。

第五十七条 基建财务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自筹基建资金必须严格按国家对基建自筹资金的管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章 校园用地及临建管理

第五十八条 校园用地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规划管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或施工,个人不得占用国有土地。

第五十九条 校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占用校园土地或搭建临时建筑物(包括修筑道路、围墙、地下管线等),必须向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个人一律不准占用校园用地和搭建任何临时建筑物。

第六十条 经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临时建筑物,由申建单位将临建资金全部转入学校计划财务处指定的账户后,按临建程序,由基建管理委员会委托实施单位负责进行,实施单位负责城建审批手续、设计、施工,直至交付。临建设计时征询申请单位的使用要求。临建资金未转入学校计划财务处指定的账户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十一条 影响学校总体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在通知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按期拆除。拆除费用由临建使用单位自理。

第十章 廉政建设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贯彻执行教育部《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签订基建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建设协议书》。基建部门负责人执行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要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六十三条 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负责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各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依据现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制定和健全工程建设工作的各种具体管理办法和责任制。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受校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对违犯本规定而造成损失的部门及责任人,根据不同情节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