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者:陈良 发布时间:2017-06-21 浏览次数:3719

长大审[2017]122号

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建设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范围。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在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建设工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审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其他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列席。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学校建设工程审计规章制度,审议建设工程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建设工程投资评审等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研究解决建设工程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遵照《关于成立长安大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长大审〔2016273号)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按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八条 学校将有重点、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全覆盖,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更加注重绩效,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审计重点。主要审计内容为: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投资评审。

(一)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是指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目的是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

(二)学校实行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工作,成立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实施评审。

(三)学校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应报经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在投资计划限额内进行。

(四)学校审计部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决策、设计阶段有关研讨、论证会议,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上报前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内部控制审计。

(一)内部控制审计是定期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

(二)内部控制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一条 造价审计。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的审计等。实行了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重复审计。

第十二条 招标审计。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实行了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重复审计。

第十三条 付款审计。

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的款项须由审计处审计后方能办理结算,对金额100万以下的款项审计处可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于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交建设工程审计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 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与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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